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周边环境的破坏。而我国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近几年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夺去了多少个幸福家庭的欢乐,而且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交通运输部今年出台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旨在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于此,细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链条管理,有的放失地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避免事故的发生。
1、企业应强化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托运人要明确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承运人要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明确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车辆动态监控及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的义务。如:企业开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可实现企业调度、动态监控、行业监管、应急处置等业务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水平,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企业应加强装货安全管理。从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某些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屡有发生,使企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企业要加强装货安全管理,建立装货查验制度,实施装货人“五必查”环节(如图)。装货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不得充装或者装载,要在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装货、收货要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如:危险化学品装货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台账》等,以规范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企业应加强装货安全管理
3、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有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为大量吸收挂靠车,增加挂靠收入,谋取私利,盲目申请多类别的危化品运输资质,却忽视其介质的化学性质和应急知识,造成了经营品种太多,专业应对能力太弱的情况,难以健全管理机制和应急救援方案,对这种运输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现象,极易造成非法充装、混装等安全隐患,从而酿成安全事故。如:晋济高速陕西晋城段“3.1”事故,就是危险化学品爆炸,其中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就存在“以包代管”问题,其危险程度可见一斑(如下图),这起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这起血的教训,深深刺痛着人们的神经,由此告戒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加强运输过程管理,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4、企业应建立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由于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承担了大量有毒、易燃、易爆或易腐蚀的危险化工产品道路运输任务,其性质特点和事故频发显现,这些企业常压罐车普遍存在安全水平低、带病运行的问题,所以在用罐车罐体定期检验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通过定期检验可了解罐体在运行中的安全状况,及早发现缺陷,及时修理,消除隐患。常压罐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其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并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大维修改造也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这样才能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备的本质安全。
5、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完善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管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低度危害物品运输实施豁免管理,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降低企业经营负担,这是为企业减负的又一次新变化。随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日益规范的包装要求、运输数量等因素影响,某些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已经不具有危险特性或者危险性极小,若将其纳入豁免范围按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即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也有利于降低行业监管成本,加强对危险性较高的重点危险货物的监管力度。
总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只有依法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真正转化为本企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付诸于经营活动中,才能保证企业减少伤害、杜绝伤害。让安全常伴我们左右,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落地开花。
作者简介:
赵颖,女,1964年生人,1987年参加工作,教授级高级工程师,QES国家注册审核员。主要从事化工行业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曾获化工阻燃剂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和化工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在化工行业期刊发表过数篇论文。现在北京中平科学技术院从事道路交通、城市客运行业咨询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