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威案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1、达尔威公司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中国法律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实施平等保护,台胞和台商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台胞和台商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张庭和达尔威公司也毫不例外,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同时,台胞和台商认为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法,其同样有权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复议、申诉、反映情况。达威尔公司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恰恰说明,作为台商企业,他们对大陆法治有信心。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纯粹是法律问题,也应当是法律问题。任何试图将案件政治化、对达尔威公司污名化的报道及评论,均难以得到认同,目的不可能达到。

2、本案目前争议焦点是什么?

一是在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立案并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是裕华区市监局在至今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财产;三是裕华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以及执行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

答案很明显,裕华区市监局没有管辖权;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该局无权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上海达尔威公司及案外公司、个人的财产,法院也不应配合作出保全裁定。裕华区有关部门的行为是典型的重复立案、趋利执法。

3、为什么说裕华区市监局没有本案管辖权?

对于达尔威公司涉传的行为,裕华区市监局的立案时间是2021年6月5日,但早在2021年5月25日,保康县市监局就已立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故,本案显然应由保康县市监局管辖。

同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裕华区为达尔威公司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因此,本案仍应由最先立案的保康县市监局管辖。

4、如果裕华区市监局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违反。

保康县市监局对达尔威公司进行的是全案管辖。保市监处字[202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保康县市监局对公司2013年6月成立至2021年7月期间,不同阶段的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分别作出了认定,并基于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于2021年9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此,达尔威公司已虚心接受并配合政府整改。

由此可见,保康县市监局系将达尔威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连续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且调查范围覆盖了全时段、全地域、全金额,其他行政机关不应重复立案、查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网络销售,如果允许重复立案、查处,意味着全国两千多个县市区均可以对达尔威公司继续立案、处罚,不仅该公司再无宁日,我国的网络经济将受到严重损害。

5、裕华区市监局尚未行政处罚,法院是否可裁定查封冻结财产?

不可以。

裕华区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引用的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注:现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请示的答复》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而非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就介入。实践中,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等裁判文书,亦是以“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作出,此时不具备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为由,对相关查封、冻结申请不予受理。因此,毫无疑问地,裕华区市监局至今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存在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人民法院也不该受理市监局的查封、冻结申请。

立法作前述设计,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能顺利执行,另一方面,因查封、冻结行为事关财产权这一重要权利,故又应当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必要限制,避免其在事实不清、结论不明时匆忙查封、冻结,侵犯财产权。裕华区市监局、裕华区法院的做法明显与该立法精神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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